高细立磨厂家:水泥综合利用废渣掺量核查及认定方法
桂林鸿程HLM系列水泥立磨生产线
桂林鸿程是高细水泥立磨机厂家,每年有大量的立磨设备奔赴各地区为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。我国城市化水平逐渐提高,对水泥需求量的日渐上升,那么你对水泥综合利用废渣掺量核查及认定方法了解?
核查计算废渣掺量时相关基准等问题探讨:
1.核查废渣掺比时其基数原材料中是否应包括燃料“煤”
一种观点认为:燃料“煤”在业内的习惯认识中既是水泥生产的燃料也是水泥生产的原料,认为煤燃烧后的灰分大部分沉落在水泥里面,其成分参与了配料计算,所以应将实物煤同作为原料的煤矸石一样,包括在废渣掺量计算公式的分母中。另一种观点认为:煤主要是起助燃提供热量的作用,沉落在水泥里面的煤灰量相对总量并不多,不应计算在原料里。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财税〔2015〕78号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》(以下简称78号文)明确规定:“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原料或者燃料的比重,以重量比例计算。其中,水泥、水泥熟料原料中掺兑废渣的比重……”。因此,正确理解执行现行有关文件,燃煤不应当计入原材料基数中计算废渣掺量。
2.水泥品种享受税收优惠的难易程度分析
免税水泥产品其废渣掺量要求很高,可以说是非常严格的要求。水泥企业综合考虑改善产品性能与降低成本等因素,水泥粉磨中往往需要掺加部分天然石膏、石灰石和矿渣等非废渣原料。且不少企业由于受制废渣资源限制,或生料中采用硅铝质废渣替代传统的硅铝质原料配料会导致产量、质量下降和煤耗增加等原因,难以做到同时全部替代同类原料。否则,往往会岀现有的企业常说的,虽然免了税,但增加了较多生产成本及管理难度,甚至有可能得不偿失。
3.如何衡量或判定废渣掺量是否达到规定值的要求
78号文件规定废渣掺量为20%或40%以上,通常有四种计算废渣掺兑比例结果及其相应数据来源,即二年免税期或一年统计期生产与财务总废渣消耗量及掺兑比例、分月掺兑比例、实时监测和样品废渣掺量检测值,是否要求全部符合还是前二或三项均达到?如实时监测低于40%,但分月及全年均能达到;或某月份低于40%,但全年高于40%,如何判定或认定?现行文件均无统一要求与明确解释。为确保国家财税政策的权威和公平性,避免引发歧义,建议明确月、季或年、实时监测及样品检测四项废渣掺量值均必须达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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